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孟州市东河雍大街0239号,现有在编干警53人,下设5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
来源:第三检察部 作者:mzyzjj 发表日期:2020-06-01 浏览量:2141
2020年3月25日上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迎来了一位特殊“客人”,因立功被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杨某,送来了一面“收藏”了两个月的锦旗,并对该院领导连声致谢:“感谢孟州检察院,没有你们的帮助,我就不可能过一个安心年!”
2016年5月,杨某驾车在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柳湾村某饲料厂内行驶时,过失将被害人任某撞伤致死。随后,杨某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4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2017年2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社区矫正期间,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重要证据线索,并在其多次劝说和感召下,已潜逃至外地的该案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10月19日在潜逃地公安派出所投案。
2019年11月,孟州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许欢和同事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符合减刑条件,认为这是社区矫正的一个正面案例,如果办理的好,可能会起到“办理一件,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也能起到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
因焦作地区没有办理过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办案流程和所需做的工作,都一无所知。但许欢和同事面对新的挑战,不畏困难,迎难而上。随即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院汇报相关工作,并在主管领导和上级院的指导下,立即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询问和讯问有关证人、犯罪嫌疑人,加大与孟州市司法局、孟州市公安局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在孟州市检察院、孟州市司法局、焦作市检察院、焦作市司法局的主动履职和协调配合下,焦作市司法局向焦作市中级法院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减刑。
经查,杨某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且其在矫正期间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未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表现良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杨某符合减刑条件,应当对其提请减刑。
2020年1月19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对杨某减刑案进行公开审理,杨某因检举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由于距离其社区矫正期满仅剩二个月时间,依据规定,孟州市司法局当天宣告对杨某解除社区矫正,杨某提前过了个“安心年、自由年”。这是焦作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孟州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以简报的形式在全省检察系统进行了推广。同时,《检察日报、《河南法制报》、《东方今报》都对该案件进行了报道。
为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保障全市社区矫正对象接受警示教育,结合疫情期间的安全防护,许欢向领导请示,拟制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致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一封信》,主动联系当地司法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群等平台,向孟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发送了“一封信”,从“要做好安全防护,更要加强自我约束”、“要提高法律意识,法律底线碰不得”、“要心怀感恩,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三个方面,以公开信形式督促提醒社区矫正对象遵守防疫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指导、增强自身保护意识,防止出现交叉感染、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等情况,努力做到防疫和社区矫正工作两手抓、两不误。
该公开信发布后,孟州市司法局及时引导全市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学习,收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普遍响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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