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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结构比”分析研究

来源:第三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 作者:mzyksk 发表日期:2025-06-26 浏览量: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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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结构比”分析研究

 

2024年以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提出“三个结构比”新概念,即“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和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以及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三个结构比”是一项系统性指标,既要关注管理上如何设置和测算,也要关注业务上如何理解和优化,机制上如何建立和保障等问题。

一、“三个结构比”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职能重构给检察机关带来新的挑战。2019年,最高检适应形式变化对内设机构进行了改革,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成为检察工作的基本盘,检察工作逐步从传统的刑事检察一家独大向着“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检察职能的重构、法律监督职能的深化,需要重新思考如何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大局中。

二是社会形式的变化要求有新工作方式来适应。司法案件的类型日益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愈发复杂,刑民交叉、行民交叉、涉及多个部门法等的案件层出不穷,仅靠单个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显然是不够的,必需要“四大检察”同向发力,相互配合,以更新的理念、更全局的视角、更有效的方式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高质效履职,实现1+1>2的效果。

三是“数字检察”的发展为“三个结构比”的运用提供重要支撑。数字检察实现从“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人工主导”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类案为主、数据排查、数字赋能”的类案治理式法律监督方式转变,为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职能向纵深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二、“三个结构比”在运用中存在的难题

一是基层检察干警对“三个结构比”的认识理解不到位。多数情况下,只是案管部门干警对其进行了研究,多数业务部门干警只是知道“三个结构比”的宏观内容,对具体的内容不清楚,也没有认识到“三个结构比”的重要性以及对检察工作的指导作用。对其分析运用也仅停留于表层,大多仅体现在业务分析报告中的几组数据,但将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指导工作的理念还欠缺。

二是基层检察干警的监督能力尚有欠缺。一方面干警的法律监督理念不强,部分检察干警限于传统就案办案的理念,不善于从办理的案件中发现监督线索,缺乏监督的意识。另一方面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不足。与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更重责任和更高履职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存在不会监督、不善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监督能力、主动发现线索能力不强。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机制还需进一步规范。“四大检察”要全面协调发展,必须要强化一体履职,树牢“一盘棋”思想,内外协作。实践中检察机关特别是内部各部门之间衔接得还不是完全畅通,导致一体履职的成效还有欠缺。

四是“三个结构比”的数据统计不够全面、准确。有一些新型的检察履职类型未纳入统计体系,现有的统计数据还不能全面反映检察工作。

三、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一要强化理念引导。注重引导检察干警转变思维模式,深刻认识“三个结构比”的产生背景、价值意义、逻辑关系,深刻认识“三个结构比”对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作用,摒弃“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思想,树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引导检察干警在办案、工作中思考体会、有意识适用,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实现理念思维的整体转变。

二要提升干警的专业能力。提升干警的案件审查能力、主动发现线索能力、调查核实能力等综合能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全科检察官”,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监督。增强干警分析、应用“三个结构比”的能力,能够从结构比中把握检察工作的总体态势,做到查漏补缺,做优强项、补齐短板。

三要设置合理标准。“三个结构比”的实践运用还处于摸索阶段,需要更多的顶层统筹和上级指导,统一计算标准和运用原则,确保检察机关在一个相同的概念体系里运用“三个结构比”,有助于科学衡量、准确评价检察业务的履职态势和发展趋势,更好地指导检察工作。

四要健全相关机制。业务管理上,打造案件管理大格局,案管部门要用好“三个结构比”,定期分析、研判、解决隐藏在数据表象背后的检察业务发展质效问题,通过数据分析报告、督办通报等形式,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机制管理上,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加强对内、对外协作,对内加强配合,办案部门对发现的监督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在监督办案中拧成“一股绳”;对外加强沟通协作,与行政机关、其他兄弟单位多沟通联系,建立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办案等机制,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推动法律监督更加高效。案件管理上,要遵循检察办案规律,在工作中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要依法主动发现监督线索,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同时也要注意遵循司法办案规律。

随着对办案和监督研究加深,对于“三个结构比”的计算方式也会随之愈加合理、科学,运用好“三个结构比”,不仅有助于科学衡量、准确评价检察业务的履职态势和发展趋势,也能更有针对性地不断完善“三个结构比”,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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