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孟州市东河雍大街0239号,现有在编干警53人,下设5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
来源:研究室 作者:mzyzzc 发表日期:2020-08-19 浏览量:4979
行政检察监督中发现
“机械执法”“以罚代管”等问题及对策
——以某复合肥有限公司不服工商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为视角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今年以来,孟州市检察院先后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2件,提出检察建议11件,均被采纳。但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诉讼案件经常发生案结事不了的问题,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几乎为100%。特别是我院在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诸多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 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滞后,“机械执法”“以罚代管”问题突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我院在办理孟州市某复合肥有限公司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案发现,2013年12月,孟州市某复合肥有限公司在其临街办公楼楼顶,使用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标牌进行宣传,2014年5月,新《商标法》正式施行,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该复合肥有限公司办公楼顶的标牌持续存在4年多,2018年5月,当地工商部门接举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该企业不服,就此处罚决定多次复议、起诉、申诉。在我院深入乡镇、企业宣传服务民营企业的检察措施后,该企业到我院书面申诉。我院经审查发现,虽然工商部门处罚程序无违法情形,但是工商部门此“断崖式”处罚让经营者无法接受。该案中,新《商标法》施行后,当地工商局作为执法部门未采取任何普法宣传,该复合肥公司也未收到工商部门任何整改通知,致使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4年多。该企业不服10万元的行政处罚,到处申诉,也反映出行政机关执法理念滞后,“以罚代管”问题突出。
(二)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前置普法保障。及时的普法是保障公民能够依法行事、配合执法的有效手段,开展普法工作是行政执法的重中之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要求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行政执法要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要实现行政执法和社会治理的平衡,需要执法者深入普法、以案释法,让行政处罚合法合情合理。该案中,工商部门处罚决定虽无过错,但采取断崖式处罚难免会被授予“机械执法”之口舌,该企业更是迟迟无法接受这一合乎法理的行政处罚。新《商标法》施行后,工商等部门应及时开展普法活动,让企业明确知晓哪些行为是法律红线,从而在后续的行政执法中减小阻力,缓解行政相对人的抵触心理。
(三)行政争议化解中“重程序、轻实质”问题突出。从我院办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情况看,大量行政案件反复纠缠于是否符合起诉和立案标准,“程序空转”问题突出,没有从实质上寻求问题化解的有效办法,导致大量行政相对人因不满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流入司法程序,增加司法成本。行政争议应尽可能地化解在源头,避免过多纠纷案件拥堵到诉讼环节,实际问题非但不能及时解决,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
二、对策和建议
为更好的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必须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所以行政机关要转变机械的执法理念,坚持换位思考,从初心使命的角度出发,用真心实情传递执法温暖,提供让人民满意的行政服务。
二是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方式。传统的禁止性、惩罚性执法方式容易造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执法阻力大、社会效果差。建议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注重行政执法方式的服务性、指导性和激励性。面对有异议的行政相对人,建议推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加大行政指导、行政调解以及行政和解的力度,以柔软的身段,将行政争议问题化解在源头。
三是重视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建议执法机关进一步强化普法责任意识,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工作贯穿至执法全过程,特别是在新旧法交替、政策法规发生变动之际,更要加大普法和行政指导力度,为法律政策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是形成司法与行政执法合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司法和行政是推进法治建设的两支重要力量,强化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分工协作,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更及时有效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一方面,建立“行政+司法”调解模式。行政执法机关定期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对出现诉讼共性案件进行归类整理、剖析原因,尤其对涉及群众性案件和敏感性案件时,提前梳理和研判风险点,启动调解模式,将调解贯穿整个争议解决过程,这样做不仅可以引导相关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资源和职能优势,找准矛盾点有的放矢,还可以关注当事人诉求重点,将行政争议调解在早、解决在小。另一方面,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执法人员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开展以案释法,及时解疑释惑,使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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