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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mzyksk 发表日期:2019-05-08 浏览量: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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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河南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 (一)本院收到的群众来信; (二)上级院转办或交办的群众来信; (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转办或交办的群众来信; (四)通过其他途径收到的群众来信。 第三条 群众来信办理工作的主要是指受理、审查、办理群众来信,7日内进行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将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来信人,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信环节,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第四条 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 谁主管,谁负责; (三)诉访分离,依法办理; (四)规范有序,及时高效; (五)严肃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 对群众来信的受理、分流、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督办工作由第十检察部负责。 市县两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立来信办案组或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对群众来信的办理、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的答复工作由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检察院负责。 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检察院应当设置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联络员,负责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 处理群众来信应当在专门场所。对信函形式的群众来信,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联系电话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八条 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及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接收的群众网络信访件,办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下载并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下载来信应当保持内容的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九条 办信工作人员应当将来信人的基本情况、来信的主要内容以及分流处理情况等逐项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 第十条 对首次群众来信,应当扫描上传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电子卷宗。 对重复来信,应当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记录来信时间、来信次数等情况。 第十一条 群众来信由员额检察官进行审查,根据群众来信的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5日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按照职责分工移交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二)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四)属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联系来信人进行核实,查明情况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办理;无法联系来信人的,作暂存处理。 举报线索及反映重大敏感事项的群众来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呈批。 第十二条 群众来信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办信工作人员应当迅速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群众来信应当逐件回复。除匿名、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等不具备回复条件的以外,办信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7日内回复来信人信件分流情况。 因同一事由重复来信的,实行一次回复。 第十四条 7日内程序性回复群众来信可以采用短信、电话、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通过电话方式回复的,留存录音资料。 第十五条 7日内程序性回复后,应当及时将纸质信件移交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市分检察院或移送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并移送相关单位的群众来信,办信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检察院收到第十检察部移交的群众来信后,应当在3个月内答复来信人办理过程或结果。3个月内无法办结的,应当逐月告知来信人办理状态。 第十八条 答复来信人可以采取书面、当面、电话或视频等形式。当面答复的,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答复内容、来信人对答复的意见等;电话或视频答复的,留存录音或视频资料。 第十九条 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第十检察部移交的群众来信。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应当每月15日和月末日、市分检察院应当每周向第十检察部反馈办理情况。 办理情况包括来信人主要诉求、办理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对群众来信的答复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建立群众来信工作台账,载明信件来源、来信人、主要诉求、分流单位、7日内程序性回复情况、3个月内办理情况、答复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移交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检察院办理的群众来信,第十检察部负责采取实地督办、网络督办、电话督办、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二条 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检察院逾期不报告群众来信办理情况或不答复的,第十检察部应当进行催办,并每月汇总通报,每季度对全省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点评。 第二十三条 第十检察部定期对群众来信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来信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来信人凭身份证件可以查询来信办理进展情况。办信工作人员或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联络员核实查询人身份信息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办信工作人员对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等物品,应当登记后上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人员与来信人或来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参与群众来信办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群众来信内容。 对属于举报性质的群众来信,严禁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在群众来信处理、回复、办理、答复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失泄密事件或不良影响、重大网络舆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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