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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一单式”工作法的意见

来源: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mzyksk 发表日期:2018-08-08 浏览量: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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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一单式”工作法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高我省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7号)、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14〕10号)以及省委政法委《河南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法〔2014〕55号)精神,结合我省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一单式”工作法的重要意义 “一单式”工作法是指通过逐级填写《辖内信访案件办理单》,客观反映群众诉求,依法依规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公开检察机关办理信访案件全过程的工作制度。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一单式”工作法,不仅是贯彻中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精神,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更是检察机关司法公开,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载体。“一单式”工作法,通过《辖内信访案件办理单》,明确承办检察院的首办责任、检察机关内部的部门责任以及上级院的督导检查责任,形成一级对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通过引入律师等第三方为来访群众实行信访代理,弥补群众法律知识的不足,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反映问题,有效解决盲目访、越级访、重复访问题;通过公开检察机关辖内信访案件办理流程、时限和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信访案件办理透明度和公信力。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一单式”工作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省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制度落实,实现涉检信访工作创新发展。 二、准确把握“一单式”工作法的工作原则 (一)诉访分离原则。对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审查甄别,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等条件的,依法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不符合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释法说理工作。 (二)依法办理原则。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审查确属错误、瑕疵案件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三)反向审视原则。对办理的辖内信访案件,要深刻剖析原案办理中存在的执法理念、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作风及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问题,向原办案部门或机关提出改进意见或检察建议。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质效优先原则。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快速办理并在办理期限内及时予以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逐步健全完善涉检信访案件内部分流办理、审查复查、法律文书说理、案例指导、公开审查等办案机制,实现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提升涉检信访案件办理质效。 三、健全完善“一单式”工作法制度规范 (一)辖内信访案件首访接谈笔录制度。首办检察院控申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事项后,应当围绕“诉求性质、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及时审查,准确甄别诉求的性质和类别。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首次信访案件,应当制作《接谈笔录》,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及接谈处理意见。对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二)辖内信访案件审查分流制度。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首办检察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填写《辖内信访案件办理单》,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分流处理:对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控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工作规程(试行)》(豫检文控〔2016〕36号)的规定,7日内及时分流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定职权审查;对属于其他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出,或者将控告、申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并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对高检院或省院决定终结的控告申诉案件,控申部门不予受理,按照中央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移交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落实教育帮扶和稳控化解责任。 (三)错误瑕疵依法纠正补正制度。对辖内信访案件,应当按照依法办理、全面审查的原则,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经过审查,认为原案办理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存在司法瑕疵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高检办发〔2014〕79号)的规定,及时予以补正;原案办理没有错误的,在依法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同时,因案施策,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防止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四)辖内赴省进京访案件周通报制度。省院对高检院、省院接待的赴省进京访案件实行周通报。各市分院在收到周通报案件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案件性质、管辖、处理情况以及信访原因进行核查落实,根据核查情况写出辨析报告,于通报后10日内层报省院。对经过省院甄别确定为涉检的信访案件,相关地市应当逐案确定包案领导、责任部门,确保化解责任落到实处。 (五)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制度。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制度和“一单式”工作法深度融合,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律师人才库,重点代理信访人与检察机关对案件认识存在重大分歧或者经多次释法说理仍不服并有重复访、集体访倾向的案件。通过吸收律师等第三方介入涉检信访案件化解、参与案件评查和终结审查,增强涉检信访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六)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高检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及时给予足额救助。对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七)涉检信访工作责任查究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司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责任。通过案件讲评、日常评查和专项评查,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对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案件,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甚至引发极端信访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依照相关规定,提出追责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异地审查制度。省、市院两级院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通过转交办、指令办等方式,充分发挥三级院控申部门办案骨干作用,实现重大信访案件异地办理,有效解决信访案件“倒三角”带来的问题。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一单式”工作法,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积极参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确保规范有序、稳步推行。各级院党组要把推行“一单式”工作法作为重点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为制度推行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障。市、县两级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把依法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做到件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 (二)注重协调配合。完善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关于信访案件分流办理、按期反馈、答复信访人等工作机制,促使信访案件规范高效办理。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依法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合力。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推动建立信访事项移送机制,解决相互推诿、该受理不受理、受理不及时、入口不畅、出口困难等问题;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调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调配合机制,有效解决调卷难、调查核实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 (三)强化工作保障。全省各级院要为推行“一单式”工作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物质保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工作条件。要强化对“一单式”工作法的管理、考核和奖惩,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对工作成效明显、事迹突出的,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省市两级院要发挥好对下指导职能,及时收集整理“一单式”工作法开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四)突出宣传引导。探索推行来访权利告知制度,把宣传“一单式”工作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以及依法逐级走访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维护权益。对应到而未到下级检察机关反映诉求或者下级检察院正在处理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上级检察院要引导信访人向属地检察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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