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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孟州市东河雍大街0239号,现有在编干警53人,下设5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来源: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mzymxk 发表日期:2018-07-05 浏览量: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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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主要包括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的生态遭受损害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行为的案件。

1.污染环境类。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类型。

大气污染指排放超标的污染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等进入大气进而对人体健康、生物、气候等产生危害。

水污染指排放、倾倒未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的废水、废物,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如污染渠、江、河、海等地表径流,因这些地表径流流经不同的区域,会对灌溉、饮用、养殖等造成损害。其危害性表现在:损害饮用水安全;损害农业生产安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损害文化休闲功能。

土壤污染指通过排放污染物,在土地上堆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等方式,造成土壤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的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

2.破坏资源类。主要指通过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致使生态遭受破坏的案件类型。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破坏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际上是指侵权人通过破坏资源的方式使得生态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单纯的破坏资源,如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1)破坏资源的主要类型

破坏土地资源类。主要表现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破坏矿产资源类。主要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破坏林业资源类。主要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破坏草原资源类。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非法开垦草原的;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未恢复植被的。

(2)破坏资源的后果

破坏资源的后果必须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生态主要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类型。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土地荒漠化是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等因素,使干旱、半干旱和具有干旱灾害的半湿润地区的土地发生了退化。

土地盐碱化是指土壤底层或地下水的盐分随毛管水上升到地表,水分蒸发后,使盐分积累在表层土壤中的过程。包括土壤有机物含量降低;土壤物理性状不良等情形。

生物多样性减少是指由于人类经济的发展、对自然资源掠夺式地过度开发、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外来物种的引进或入侵等诸多原因,导致物种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情况。包括影响未来的食物来源和工农业资源;土壤肥力以及水质遭到破坏及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情形。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1.食品主要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国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主要涉及: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

2.药品主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安全,指通过对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环节进行监管所表现出来的消除了外在威胁和内在隐患的综合状态,以及为达到这种状态所必要的供应保障和信息反馈,其内涵可以界定为质量符合标准、不良反应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临床无用药差错和可及性四个部分。

案件范围主要包括:

1.食品、药品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食品、药品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食品、药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3.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4.其他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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