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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孟州市东河雍大街0239号,现有在编干警53人,下设5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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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行科 作者:mzymxk 发表日期:2016-09-19 浏览量: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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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15256版) 

赵士方 许欢 

 

 

    20141226日,河南省孟州市的侯安握着检察干警的手,不禁潸然泪下,一个劲儿地重复着:“多谢你们,房子终于要回来了。” 

2008年,毛明和侯安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孟州市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侯安偿还毛明借款及利息近20万元。之后,毛明多次催要,但侯安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数偿还。 

2009311日,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侯安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过户给毛明抵偿债务,如果侯安于20091231日前偿还毛明20万元,此房屋重新过户给侯安。法院依据该和解协议作出了执行裁定书。 

2009514日,毛明持裁定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1231日,侯安到期未能偿还毛明20万元,但侯安拒绝腾房。毛明虽然拿到了房产证,却一直无法入住。 

2011113日,双方又达成一份协议:侯安给付毛明30万元,于2011114日存至张福账户,毛明将房屋过户给侯安的儿子侯峰,过户费用侯安承担1万元,多出部分由毛明承担。如有违约,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5万元。 

第二天,侯峰将30万元及1万元过户费存到张福账户。毛明得知该情况后,随即反悔,申请法院将张福账户里的30万元冻结。 

2013315日,法院发出公告,责令侯安925日前迁出房屋,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后侯安未迁出房屋,法院亦未强制执行。 

毛明也是一肚子苦水无处倒,拿着房产证却一直无法入住,30万元钱也一直被法院冻结无法领取。 

201471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侯安除30万元之外再给付毛明5万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毛明实际领取34.21万元,却拒绝将房子过户。 

侯安面临着钱房两失的局面,于是拿着申诉书和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来到孟州市检察院民行科,向检察干警哭诉了自己对法院超标执行的强烈不满。 

民行科干警查看了相关卷宗材料后,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随后,该院就此案成立了办案组。    办案组经调查,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超标的执行情况:法院先作出执行裁定书将侯安的房屋过户给毛明,又作出执行裁定书将35万元给付毛明并强制结案,但该执行裁定书没有明确房屋产权如何处理,严重损害了侯安的合法利益。 

随即,办案组就该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进行执行回转,纠正违法行为。 

最终,孟州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侯安在6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历经曲折的六载,侯安一家终于要回了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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