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孟州市东河雍大街0239号,现有在编干警53人,下设5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
来源:案管 作者:mzyagb 发表日期:2016-09-19 浏览量:2822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投入使用以来,对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结合运行情况,我们发现在案管环节存在裁判结果审查流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有待完善。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裁判结果审查流程设置不合理
根据省院2016年3月4日下发的《关于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生效刑事裁判法律文书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裁判文书必须上传至“裁判结果审查”这个节点下方,并且需要在卷宗区显示于“裁判结果审查”的文件夹下方。按照规范的流程,法院送来的裁判文书应当是由案管部门接收,并且由案管部门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但是,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设计流程为,公诉部门点击“裁判结果审查”才可以到这个节点,并且在公诉阶段的“裁判结果审查表”经检察长审批入卷后才会在文书卷宗区显示“裁判结果审查”文件夹,而“裁判结果审查表”是在判决生效的时候才可以审批入卷并在文书卷宗区显示。按照目前的系统设计,案管部门只有在判决结果生效后才能将裁判结果上传至该节点下,这不符合执法规范化要求,也与工作实践不相符。
(二)涉案财物流程设置不合理
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流程,涉案财物都要统一移送案管部门,由案管部门进行入库管理。自侦部门的涉案款物在立案时就需要移送案管部门统一管理,由案管部门在系统上进行入库操作。但是在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涉案财物需要案管部门在自侦阶段进行出库操作,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入库操作。实际中,自侦部门的涉案款物一直在案管部门的赃证物保管室,并没有进行实质转移,因此这些操作都是重复的。
(三)系统升级造成案件超期
按照省院的统一部署,自2013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以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有10次之多,平均每次升级大约需要36个小时。有些案件在系统升级过程中到期,虽然这些案件在线下已经及时结案走完程序,由于系统升级无法操作,导致案件在“系统上”显示超期。2015年度,焦作市有数个县区院由于系统升级造成案件超期,大多集中在审查逮捕、反贪立案和一审公诉等环节。就孟州院来说,案管系统运行2年多来,系统升级造成的超期案件有7件8人。如2015年4月15日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赵士定故意伤害案),于当月22日到期,在到期的最后一天,省院进行系统升级,系统上无法进行案件操作,造成所谓的超期。根据《河南省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管理机制建设检务保障建设考评计分细则》规定,每超期一件就扣除2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院的考评成绩。
(四)统计衔接不顺畅
从目前已办理的案件来看,一是出现办案部门案件基本信息填录完整后,在统计衔接的时候还是无法通过审核的情况,提示信息填录不完整,例如我院在2015年11月进行统计衔接时,公诉部门的李萌阳、李辉寻衅滋事案,案卡已经填写完整,但是在衔接时仍然显示移送部门没有填写;二是在统计导入的时候根本查询不到办案部门的案件,导致案件在查询时就遗失,无法进入到统计软件,例如2016年3月份控申部门的张孔杰申请执行监督案件、2016年4月份控申部门的胡德权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在统计导入时无法查询到案件;三是统计衔接不稳定,偶尔会出现导入时不能自动覆盖之前的案卡信息,造成统计系统中出现重复案卡,例如2016年2月24日进行一次统计衔接,2016年3月1日再次进行衔接时,并没有覆盖2月24日的案卡信息,而是出现了新的案卡,与之前的案卡信息重复;四是部分模块权限设置过于繁琐。2015年统计衔接工作全面开展,高检院将2015年之前的数据统一导入统计系统,2015年之后的案件信息全部需要通过统计衔接功能由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入统计系统,不能进行手动填写,但是2015年之前的案件则不能进行导入,需要进行手动填写,存在的问题就是2015年以前的案件信息有变化需要修改时,必须层报省院对该案卡开通“新增”功能,进行手动修改,例如二审上诉判决情况登记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登记卡等,比较繁琐。
(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个别模块闲置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设计模块很完善,但是使用并不充分,在实践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模块都可以充分应用。例如在案管的模块中,信息与指标查询模块的使用就不是很充分。案件基本信息的查询在案件受理的模块中就可以查询到,因此平时基本不会使用信息与指标查询模块中的案件信息查询功能。该模块中的统计分析子模块也基本不用,原因有二:其一,有专门的统计软件,其查询更加便捷;其二,系统中的统计分析功能并不准确,并且使用不方便,不全面。
(六)文书填录使用没有统一标准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文书库相当庞大,但是关于这些文书并没有统一的填录标准,这给实践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办案部门在使用文书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管部门在审核文书时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文书格式以及内容有时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形。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初期,高检院下发有关于流程操作的说明,但是由于系统的不断升级,该说明已严重与实践脱节,有时甚至会造成错误指导,并且在该说明中没有关于文书的填录标准。例如上级院自侦部门侦结交办下级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指引手册》中是本院反贪部门内勤在其业务系统中对此案件进行分配,由分配的承办人按照侦查终结的步骤对此案进行移送起诉操作,但是升级后的操作步骤为案管部门在反贪业务项下进行新案件登记,通过提案将此案件分配给自侦部门承办人,再由该承办人进行移送起诉操作。如果按照初期的《指引手册》,将会进行错误操作。
二、对策建议
(一)对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部分流程不合理的情况,建议上级院不定期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调研,对其中的不合理流程进行修改完善,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更贴合工作实际,线上线下一致,防止出现“两张皮”情形。
(二)对于系统升级造成的超期案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可以增加一项功能,自动将系统升级当天到期的案件屏蔽,或者是设计一个编辑功能,将升级当天的案件编辑到一个特殊名单里,待系统恢复使用时将线下文书上传,系统上不再显示该案件超期。
(三)对于统计衔接不顺畅以及系统中个别模块闲置问题,既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设计了统计功能,再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通过统计衔接导入到统计软件中,已经造成了重复工作。在将来的工作中可以考虑取消统计系统的使用,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功能,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约了经费投入。
(四)对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文书填录没有统一标准问题,建议高检院对系统中的文书以及流程操作做一份详细的说明,使基层院在操作系统时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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