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孟州市东河雍大街0239号,现有在编干警53人,下设5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
来源:案管 作者:mzyagb 发表日期:2016-09-19 浏览量:2732
目前律师队伍已成为我国法律职业中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力量,在建立法制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保障,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接待工作是案管部门的职责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律师接待工作是案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案管部门承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权利,具体负责在检察诉讼环节中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会见、阅卷、听取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申请的受理登记、材料转交和告知职责。随着案管部门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的工作职责越来越多,其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突显。如何在做好律师权利保障工作是每个案管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更新观念,深化思想认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对辩护制度也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重点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这对规范检察机关办案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律师接待工作也是深化检务公开和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越来越受到关注,律师接待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渠道和窗口。检察人员特别是案管部门的检察人员必须转变观念,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正确处理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关系,充分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只有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才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做好案管工作是统一于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立法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一系列规定。
二、建立台账,完善接待档案
根据律师阅卷接待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接待登记薄》等台账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形成完整的律师阅卷接待档案。自孟州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我院案管办共接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108人次。
三、专人负责,专门场所
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为律师接待工作提供场所。配备律师阅卷办公桌,购置专用阅卷电脑、复印机等设备,案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以热情的服务态度、文明规范的举止,积极为律师提供服务。
四、建立网上预约系统
随着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律师接待工作将更加方便。按照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建立律师查询预约系统,设立门户网站,以便接受律师的预约与查询,在方便律师权利行使的同时,能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可以进一步提高检察业务的社会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辩护群体监督。按照高检院部署,2014年9月,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将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部署应用,我院案件公开系统共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数字化阅卷
通常律师阅卷程序是: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查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和及时安排,公诉部门负责提供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阅卷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再行确定具体的阅卷日期。随着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科技优势,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将卷宗扫描形成电子卷宗,直接由案件管理部门利用工作平台将卷宗扫描上传,加密和授权,对需保密信息自动屏蔽后,让律师自行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查阅、摘抄和复制相关卷宗材料,这样以信息化保障执法规范化,既方便快捷、节约人力,又有利于保密。
为保障律师权利,案件管理部门应强化对案件办理各环节的流程监控,防止办理案件过程中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出现,通过保障律师充分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从而有效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制约,进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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