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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律师接待工作机制研究

来源:案管 作者:mzyagb 发表日期:2016-09-19 浏览量: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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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接待工作概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为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信息化建设,初步构建起网上平台、专门场所、机制建设相统一的律师接待工作格局。

(一)构建网上预约平台,完善律师接待形式

一是从转变执法方式入手,以律师执业需求为导向,加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的律师网上预约平台建设,完善律师接待形式。二是加强在线服务,使律师凭已经登记注册的身份信息登录网上预约平台,即可预约申请事项,查看案件信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接待场所建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一是接待场所专门化。初步建立功能齐全、管理有序的律师接待专用工作区房,基本满足律师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阶段开展执业活动的要求,也为办案人员与律师沟通交流创造良好条件。二是服务保障人性化。各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律师接待工作制度,配置律师阅卷、查询等所需的复印机等设备,确定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保障律师有效行使执业权利。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主要表现为:1.接待工作规范化。依据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条规定,律师接待工作统一归口案管部门。2.沟通协作机制化。案管部门加强与各办案部门的沟通协作,结合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的应用,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上形成合力。

二、律师接待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律师接待工作范围需进一步明确

实践中,案管部门不仅负责接待律师阅卷等事务,还会在接待中收到律师会见、咨询、提交书面材料等申请,承担了律师接待的全部工作,目前,关于律师接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缺乏。

(二)接待律师阅卷需进一步规范

随着律师介入案件诉讼进程的加深,案管部门的工作难度亦随之增加:一是阅卷范围难以掌握。虽然律师的阅卷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大,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可查阅、复制案件的卷宗材料已不再限于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等,但因有关规定还比较原则、概括,且在如何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受侵犯等方面尚缺乏具体规定,以致实践中难以把握阅卷范围,使律师和办案部门在此问题上产生冲突。二是阅卷时间问题突出。一方面,就目前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模式而言,案管部门是根据律师阅卷的提前预约,再联系办案部门协调阅卷事宜,然后安排律师阅卷,这易使律师阅卷时间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随着阅卷范围扩大,律师阅卷时间大大增加,基于这些时间都是计算在办案期限内的,故容易出现办案人员与律师争抢阅卷时间的问题,从而导致阅卷时间冲突。三是阅卷方式做法不一。目前法律法规对律师的阅卷方式没有统一规定,以致实践中各院对律师阅卷方式的做法也不一致,有用手机拍照、复印纸质案件材料的,也有采取电子阅卷等方式的,因而有必要加以明确和规范。

(三)律师接待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除接待律师阅卷外,律师咨询、会见、通讯、提交书面材料以及网上预约等工作机制尚未健全完善,接待工作还存在随意性;对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如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何处理,尚缺乏有效应对措施,因此不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三、完善律师接待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一)明确案管部门律师接待职责范围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等辩护人的阅卷、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辩护权进行了修改,尤其是多次强调提出了辩护人的“意见权”。建议规定,对案管部门的律师接待范围等作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在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案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并细化案管部门律师接待工作范围,理顺案管部门和各办案部门的工作职责,以便既能在律师接待工作中相互协调与配合,又能有效发挥案管部门对办案及诉讼过程的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律师阅卷等工作制度

1.扩大并明确律师阅卷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律师享有了解案情和调查取证的权利。但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律师想要了解案情,只能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会导致律师无法充分了解案情,特别是在案件系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因此,建议可考虑将侦查阶段纳入律师阅卷接待的时间范围,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有限的阅卷权,如除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可以赋予律师对侦查阶段的涉案诉讼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案卷材料享有阅卷权。同时,对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应进一步明确阅卷范围,原则上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律师对所有的案卷材料都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2.细化律师阅卷时间和方式。案管部门一要在收到律师阅卷预约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回复,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好阅卷时间,明确阅卷方式。二要切实加强与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的协调沟通,合理安排阅卷时间,避免阅卷时间冲突。对于目前接待律师阅卷方式不一的问题,建议在适当时机予以明确和统一,以便使律师能按照规范的阅卷方式进行阅卷。

3.完善内部分工机制。应明确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案卷审查工作,案管部门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律师的事务性工作,明确律师阅卷时需提供的材料,并简化接待手续。在接待工作中,可建议律师提供相关书面辩护意见,以利于办案人员多角度地审查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并及时发现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诉讼监督实效。

(三)转变执法观念,完善律师接待执法规范

1.转变执法观念。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真正树立人权保障法治理念,自觉完善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二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做到有序、规范、便捷、高效,不断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度、透明度。三要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学习、借鉴各地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努力提高律师接待工作水平。

2.完善律师接待执法规范。一要结合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运行,积极探索和实践“网上预约”,力争实现律师接待方式多元化、流程透明化和内容全面化。二要理顺律师接待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明确律师查询、咨询、申请会见、通讯、提供书面辩护意见、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听取意见等事项的程序和方式,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及相关细节,积极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三要尝试建立律师意见收集机制。案管部门对于律师提出与办案人员交换意见的要求,应及时审查并安排会见;对于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及时转交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同时可考虑制作《律师接待意见反馈表》,适时征求律师对接待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分析律师意见或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改进措施的研究,以树立并维护检察机关良好的窗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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