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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孟州市东河雍大街0239号,现有在编干警53人,下设5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

基层院案件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案管 作者:mzyagb 发表日期:2016-09-19 浏览量: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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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案件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10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试行。案件信息的公开使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布重要案件信息、专项活动进展情况说明等,也为律师申请阅卷等事项提供了便利。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自上线以来,我院一直按照高检院、省院及市院的要求严格执行,及时公开,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准确和及时,得到了市院的认可。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一年多以来,工作机制及操作规范已日臻完善和成熟,但是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笔者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试就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机制、推行阳光司法的一项新举措,相较于传统的工作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件信息公开导致工作量的增加

由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运行依托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因此在实际的公开操作中,大量的工作主要分布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对于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公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会自动对案件进行分类和筛选,除对属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动标示为不公开之外,其他案件系统会自动标示为公开,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的规定,对于可能会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引发恶意炒作或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等不宜在网上查询的案件也不提供网上查询,此时,就需要案件承办人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不公开操作,涉及新建文书及审批表,层报至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该案件即标示为不公开。由于系统的自动识别功能,对于案件承办人来说,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的工作量相对较小,主要的工作集中在法律文书的公开。根据《操作规范》的规定,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的范围主要有(1)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2)不起诉决定书;(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4)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公开的法律文书不仅有格式和版式的固定要求,对于法律文书公开版的技术标准也有严格的要求和操作细则,主要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需进行屏蔽和技术处理,公开版文书制作完成后,需层报至主管检察长审批,然后才能进行公开并发送至案管前台,此时,案管前台的工作人员需对照《工作规则》对待公开的文书进行重新审核,待审核通过后进行公开,一旦审核未通过就需返回承办人重新进行修改。对于案件承办人来说,法律文书的公开是一项繁杂而琐碎的工作,这无疑给系统里已经亮起无数小黄灯的检察官带来了庞杂的工作量和压力,抵触情绪在所难免。以上数据还仅仅限于《工作规则》中涉及的文书公开范围的第一项的第一个类别,即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而承办人不进行文书公开处理和操作,案管前台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法律文书公开就会开天窗。这势必会影响到全院的工作和成绩。

2、公开种类单一

上文中提到过,《工作规则》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法律文书做了具体的规定,除去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共有三类,分别是(1)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2)不起诉决定书;(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但目前公开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其他文书均未公开。另外,《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规则》(以下简称《发布规则》)中,对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范围也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说明,分别是:(1)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2)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3)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4)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5)其他重要案件信息,包括可以公开的办案数据等。以我院为例,目前公开的重要案件信息主要为前两类,即职务犯罪案件和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信息。

3、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缺少专人维护,故障得不到及时解决

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虽然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子系统,但是出了问题往往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解决,甚至久拖不决。究其原因,是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缺少专人维护,一旦出现问题即使向运维或者上一级部门反映,也常常是石沉大海,只能自己摸索着寻找问题解决问题。例如上半年我院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辩护人预约一项出现问题,需扫描上传的证件一直无法上传,导致无法进行下一个流程,向市院多次反馈也一直没有解决,当期我院的律师网上预约一项数据一直为0,多次被市院通报。

4、考评细则尚存漏洞,不够科学

考评细则中对案件信息公开方面的评分标准如下:导出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比例在100%以上的,加3分;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比例超过95%的,加3分;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或者运用检察新媒体,每发布一条重要案件信息,加0.02分,最高不超过3分;在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办理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每办理一项加0.05分,最高不超过2分。因信息发布不当,引起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每次扣3分。不难发现,对于案件信息公开设置的多为加分项且有上限,但是以发布重要案件信息为例,若要拿到最高分,则需发布150条重要案件信息。应该考虑到,每年每个地区每个单位的办案量是不一样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数量尤其不可控,尤其是基层院,受理的案件多为盗窃、故意伤害、危险驾驶等,如果不分具体情况一刀切,难免会有些单位为了在考评中取得好成绩而不顾《发布规则》的规定,不加选择的滥发重要案件信息。虽然考评细则中设置有惩罚项,但是对于发布一则类似普通盗窃这样的案件信息来说,似乎很难引起所谓的不良影响或后果。

二、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1、转变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察系统内部自我革新、与时俱进的一项新举措,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之举,是适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各检察干警必须转变思想,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会用新的检察思维和信息思维适应新时期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不能固步自封,各检察干警要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对自己的办案质量要有自信,有把握,经得起时间和人民的检验。

2、优化系统,简化人工操作。

很多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抵触心理主要在于工作量的增加,要扭转这一局面,除了主观上要转变思想,客观上也要创造条件。目前能做的主要就是对系统进一步优化升级,使系统更加智能化,不断减少人工的劳动,将干警们从繁杂的系统流程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时间用于审查案件,更加专注在个案质量的提升。

3、加强监督,采取多种手段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目前省院和市院采取的监督方式为定期通报,通报中对当期各市分院、基层院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但目前的监督方式也就仅限于通报,对于存在的问题也只是指出而已,并没有限期整改的具体措施,缺乏执行监督。因此应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仅有监督,更应有整改。通过监督,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例如,公开类别应不仅仅局限于已经形成模式的几类案件和文书,对于《工作规则》和《发布规则》中涉及到的所有案件类别、工作情况以及文书种类,凡符合公开条件的都应及时公开。

4、注重维护,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也应注意升级维护,进一步加强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联系,同时安排专职人员对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畅通反馈渠道,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致影响下一步工作。

5、科学完善考评细则。

考评细则应进一步完善,不应仅仅以数量定成败,在注重量的同时,更应重质。同时对一些仅以绝对数值论成绩的考评项亟待改善,应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更加合理的、更具操作性的考评规则。

6、各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杜绝推诿乱象。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虽由案管部门主管,但是这项工作的完成却并不仅仅靠案管一个部门之力,同时需要各个部门尤其是各业务部门的团结协作,根据案件信息公开操作指引,如果其他部门不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操作,案管根本无法进行此项工作。因此,若要顺利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全院一盘棋,形成合力,各部门之间必须加强配合,争取在综合考评中取得好成绩。

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是完全符合新时期检务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的,是新时代下检务公开工作的必然产物。案件信息公开一方面促使承办人更加注重文书的写作质量,更加注重案件的程序合法,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晒”出自己的成绩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执法规范化,助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们也要与时俱进,积极适应,以此次挑战为契机,培养业务能力,加强自身素养,不断推进我院检察事业和检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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