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孟州市东河雍大街0239号,现有在编干警53人,下设5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
来源:反渎 作者:mzyfdj 发表日期:2016-09-19 浏览量:3455
如何破解侦查人员出庭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诚然,该规定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规范了侦查取证行为,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刑诉法及其他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侦查人员出庭的范围、程序和后果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侦查人员出庭难问题依然未得到妥善解决。如何破解侦查人员出庭难问题,如何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侦查人员出庭现状
当前,侦查人员出庭总体呈现两大问题,一是出庭率低,二是出庭效果差。
(一)侦查员出庭有名无实
侦查院出庭说明情况,尤其在被告人当庭翻供并控告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有效规避书面材料机械地反映客观事实,也可以减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书面材料的质疑,更可以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可是,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案例并不多,这一司法改革的新常态却被视为例外。
(二)侦查员出庭流于形式
侦查员由于缺乏庭审经验,被询问时不能做出全面而有力回应,往往使辩护人质疑其公信力,场面非常被动。不仅如此,侦查人员从幕后走到前台,增加报复陷害的可能性。同时,法官、公诉人对侦查员发问经验不足,掌控能力不强,往往不能及时制止侦查员和被告人或辩护人之间的无理取闹、肆意污蔑指责甚至恶语相加,从而导致庭审场面失控,效果不佳。
二、侦查员出庭现状反思
笔者认为侦查员出庭面临三大障碍:
(一)主体身份不明确
目前,侦查人员以何种身份出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侦查员是以证人身份出庭;有的认为侦查员出庭是职务行为的体现,因为他是在执行职务中掌握了案件事实,出庭只是将取证过程如实讲一遍,系职务行为。因此,侦查员出庭的身份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和定义,给其出庭带来障碍。
(二)出庭准备不充分
一是诉讼观念落后。侦查员长久以来都是以执法者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无论是抓捕、讯问还是扣押、查封都体现了强大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可是在庭审中,要接受法官、公诉人,特别是被追究对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询,无异于降低身份,心理难以接受。二是保障不足。由于警力、培训等保障措施不到位,出庭必然增加侦查员的工作量,影响其他任务完成。三是混淆视听。侦查员出庭本身是为了说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往往被辩护人带入证明自身未采取非法手段取证的“莫比斯”环,使侦查员陷入既无法证明合法性,还要不停证明自身清白的怪圈。
(三)保护措施不到位
一般证人出庭会担心自身的安全,侦查员出庭更是如此。不仅如此,侦查员还怕损害自身权威,被追究责任等。种种担心和顾虑形成侦查员出庭的观念障碍。目前我国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和行之有效的机制对侦查员进行保护。
三、破解侦查员出庭难的设想
(一)明确身份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知道案情的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案件的亲历者和目击者,比如被害人、证人等;二是在案件发生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比如侦查员、检察院、辩护人等。然而刑事诉讼法所称的证人,应当理解为案件发生过程中“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而且是除去当事人之外的自然人,也就是证人。那么侦查员能否作为证人出庭呢?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即适用该条第一款关于一般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由此可见,侦查员可以一般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可是,本文所讲的侦查员出庭说明情况是指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作证,而非案件事实。也就是说侦查员出庭说明情况不是以“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身份出庭,二是以证明证明收集合法的身份出庭作证。因此,在身份明确后,侦查员就清楚了出庭说明情况的目的和意义。
(二)完善条件
目前,侦查员出庭可以通过以下程序:一是检察机关为了证明证据的合法性,或者为了应对法庭对证据合法性提出的疑问,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二是法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直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三是有关侦查人员主动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对于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利于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和庭审调查的角度通知侦查员出庭说明情况。可是,诉讼另一方,被告人或辩护人能否提出申请侦查员出庭呢?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应当被允许,并由法院决定。因为这本身也是人民法院出于对庭审调查的需要所做的裁量。
(三)设置程序
在庭审中,可以参照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对侦查员出庭说明情况作出相关规定。
首先由法庭传唤并核实侦查员身份,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其次由侦查员就证据收集作出陈述,然后由诉讼参与人发问。按照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庭先后依次提问的顺序提供。但法庭事先要明确发问的目的、范围,以及超出范围侦查员有权拒绝回答、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胁迫等事项。最后由控辩双方总结陈词,并由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判定。
(四)充分保障
为保证侦查员的人身安全,应明确规定若干可选择的特殊作证方式。比如在法庭核实其身份后,允许侦查员不暴露真实声音或外貌等方式接受询问。不仅如此,还要对侦查员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予以保障。
当然,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当为侦查员提供上述保障的同时,侦查员必须出庭说明情况,因为这本身就是其职务行为的延伸,是其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否则可以按照渎职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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