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孟州市东河雍大街0239号,现有在编干警53人,下设5个部门,即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
来源:刑事执行检察局 作者:mzyzjj 发表日期:2016-08-05 浏览量:3772
“对症下药”财产刑执行不再难 (《检察日报》2016年5月25日11版) 李振华 我院积极与法院、看守所沟通协调,加强对财产执行监督,切实减少“空判”现象。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内容,并处或单处的一种刑罚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的监所部门(现为刑事执行检察局)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为认真践行“执行乃法律监督之终局及果实,执行监督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屏障”这一理念,我院积极探索,对症下药,依法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 加强沟通,摸清财产刑执行底数。首先,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局与法院刑庭、执行局共同核对,对近年来尚未得到执行的财产刑案件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后,建立检察监督台账,切实做到“三个不遗漏”,即不遗漏一个案件,不遗漏一个罪犯,不遗漏一分钱。其次,完善文书移送机制。针对以往由于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导致财产刑案件掌握不全等情况,我院多次督促法院刑庭及时将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刑的,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本院执行局、检察机关、看守所移送。 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被法院宣告缓刑并处财产刑或单处财产刑的罪犯,都能够履行财产刑。但被判处实体刑并处财产刑的罪犯,判决生效后往往不主动履行财产刑。说到原因,我院分析一是当事人不知晓罚金也是刑罚的一种;二是当事人心存抵触或存有“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认识。对此,我院驻所人员定期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法治宣传,以案释法。经过多次教育,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对财产刑有了新的认识,表示愿意履行财产刑。 严格奖惩,督促罪犯主动履行财产刑。在履行财产刑的实际情况中,对于积极履行的服刑人员,我院建议看守所在安排家属会见、亲情电话时优先考虑。如留所服刑人员杨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罚金。检察人员了解到他家经营宾馆收入稳定,有能力履行却未缴纳罚金的情况后,多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杨某转变意识,主动联系家属缴纳了罚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拘役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我院及时建议看守所准许杨某定期回家。同时,通过查看留所服刑罪犯日常消费账目,对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的,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刑执行建议,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敦促服刑人员如期如数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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