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主体框架基本确立
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检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主体框架基本确立
时间:2020-07-31    作者:研究室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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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高度重视,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取得重大突破。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就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提出改革措施。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2014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作出部署。2015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制定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了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六个方面91项具体改革任务。 

  (一)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牛鼻子”。2014年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分3批开展试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符合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对各类人员分类定岗、分类管理的格局初步形成。全面推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以省为单位,按照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39%的比例,遴选出员额检察官。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明确将员额配备给办案部门,配备给必须由检察官行使职能的岗位,向基层一线倾斜,向办案量大的检察院倾斜,并推动实行员额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改革,基层检察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健全司法办案组织,明确检察机关建立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通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明确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办案职责权对应的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等三类司法责任;完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确保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到实处。 

  建立并落实与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提高职业尊荣感。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出台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建立检察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 

  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配套,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2018年,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和实际需要,为更好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突出专业化建设,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改起,全面推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设立专门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办案组,优化刑事检察部门设置,按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并对机构职能、名称予以规范。 

  经过改革,初步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检察职业保障等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和规定,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检察院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6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各级检察院相继建立公益诉讼内设机构,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全面深化检务公开。检务公开一直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后,更是有了实质性的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建立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机制,开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运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四个平台”,实现了四级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全覆盖,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全覆盖、新闻发言人全覆盖和检察开放日活动全覆盖。 

  (四)审查逮捕公诉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质上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本质上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审查逮捕、公诉证据标准化,严格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常见50个罪名的审查逮捕指引、公诉案件证据指引,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与公安部共同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改革,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制定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推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重视利用庭前会议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着力提高庭审效率和当庭指控犯罪能力。 

  (五)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2014年6月起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二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6年11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等共同发布试点办法,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过几年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8年10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 

  (六)积极稳步推进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及其他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省以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2014年3月,中央部署开展此项改革试点。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已基本实现政法专项编制省级统一管理,大部分省份实现了省级财物统一管理,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七)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这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确定在北京、上海依托铁检分院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法委印发《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2014年12月28日、12月30日,上海三分院和北京四分院先后挂牌成立,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项改革尚在试点中。 

  (八)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成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和人员转隶。实行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7年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先行试点,取得重要经验。党的十九大部署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全国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人员按时完成转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共同探索建立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2018年10月通过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作出相应的调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补充调查、强制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完善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这一时期的检察改革,更多涉及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改革的系统性强,牵涉面广,难度大,特别是直接涉及检察权的配置和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权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革,检察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对改革中已经取得较好效果、形成共识的改革成果,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至此,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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