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侦查监督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2017年6月21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孟国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本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这是市人大对全市检察机关的关心和支持,也为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良好契机。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题视察调研,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对此,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对下步工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排。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就201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切实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全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和适用逮捕措施,2014年以来共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5796件7531人。
(一)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批准逮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犯罪1161件1466人,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和多发性侵财犯罪3853件4979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从严打击危害民生和妨碍经济发展的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集资诈骗等犯罪585件921人,有效保障民生民利,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严把案件质量关、事实证据关,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在司法理念上,从单纯的审查“罪与非罪”向“逮捕必要性审查”转变,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1285人,占不捕总数的48.1%。在全省检察机关案件评查中,没有被省检察院通报为错捕或质量有缺陷的案件。
(三)坚持宽严相济,改进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审查逮捕工作效果。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力推行非羁押诉讼,切实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捕后轻刑判决率从2014年的24.4%降至2016年的13.6%。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落实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相关成年人到场等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帮教考察,促进改过自新。
(四)延伸审查逮捕职能,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注重加强对社会治理中存在漏洞和制度缺陷的分析研判,积极向有关单位发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制度的检察建议22件。山阳区检察院在办理河南理工大学教师周飞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后勤部维修电工詹小利盗窃案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校在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河南理工大学就建议事项进行了全面整改,先后制定完善了《安全稳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17项制度,规范校园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认真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
(一)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启动前报上级院审批、备案制度,加强跟踪监督,提升监督质量。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25件,监督立案有罪判决率达100%。山阳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李跃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销案件80件,实际撤案79件,监督撤案纠正率为98.8%。沁阳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严收收妨害公务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监督公安机关撤销该案,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
(二)强化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追加逮捕110人,追加起诉386人。对证据欠缺的,存疑不捕1024人,存疑不诉9人;对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捕229人,绝对不诉7人。对侦查活动违法及不规范等情况,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2份,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18件,截至目前采纳率分别为81.8%、61.1%。对侦查活动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今年3月份,温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办案民警刑讯逼供,导致涉案嫌疑人一死一重伤。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介入,迅速以涉嫌刑讯逼供犯罪对王满堂等4名民警决定逮捕。在办案中还发现该局二中队队长刘永生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遂将该线索移交温县检察院立案查处。
(三)深入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为助力美丽焦作建设,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此类犯罪案件47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2件,法院已审结并作出有罪判决32件。中站区毋良均等人生产、销售有毒鸭血事件被河南电视台《都市报道》栏目曝光后,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迅速开展案件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对报道涉及的加工和销售有毒食品窝点进行查封,并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全市的蔬菜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中站区检察院发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建议后,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毋良均等人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刑罚。
(四)严格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监督,规范检察机关侦查行为。改变过去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均由同一级检察院决定的做法,严格执行省级以下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制度,市检察院共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180人,决定不捕43人,逮捕案件质量显著提高。对于基层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市检察院及时安排人员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共介入侦查115件,逮捕率达100%。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部门在报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发现非法取证或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依法坚决予以排除。
三、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自觉把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贯穿于侦查监督的全过程。
(一)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坚决防范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坚持审查逮捕阶段每案必讯问,进一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积极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根据在押人员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身体健康状况、证据固定及变化情况等因素,对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37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采纳率为90.4%;对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批准延期428人,对不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不批准延期19人。
(二)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机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通过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努力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201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不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37人,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48人,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环节不脱离家庭、校园和社会,保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团市委、市教育局等8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机制的意见》,探索建立的“望闻问切”办案模式被省检察院在全省推广。
(三)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全市检察机关均在案件管理大厅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用设备,规范办事流程,提供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建立手机短信、微信、QQ等服务平台,主动向律师推送相关信息,方便律师行使执业权利。上线运行电子卷宗系统和律师阅卷系统,为律师提供电子阅卷和刻录光盘服务,提高阅卷效率。201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律师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等各项申请1543件,均及时妥善处理。
四、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作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努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一)持续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着力纠正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扎实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建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两法衔接”网络信息平台,与工商局、环保局等单位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暂行)》,实现了信息录入、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推动了“两法衔接”工作向纵深发展。自平台建成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平台录入各类执法信息4017条,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0件86人,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
(二)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办案质量,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正在研究和会商,拟出台《关于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意见》,建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制度,促进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合法、规范,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三)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司法。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建立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司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建立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内部制约。上线运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诉讼参与人可以在网上查询案由、办案进度、强制措施等信息,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改变过去以指定承办人为主的分案模式,建立办案系统自动分案机制,保证分案上的公平、公正,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全市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检察队伍特别是侦查监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让司法办案更加公正高效、规范文明。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培育和践行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职业精神,引导干警保持良好的职业取向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法规,通过业务竞赛、案件评查等方式,提升准确适用法律政策、全面审查分析证据等能力。先后举办两次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评选出15名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博爱县检察院郭长树同志在“第四届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中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被省检察院授予“侦查监督工作业务标兵”称号;市检察院许崇温同志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三)加强侦查监督规范化建设。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把整治侦查监督不规范行为作为重点环节,深入查找和解决侦查监督环节司法标准不统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走过场等不规范问题6件,已全部整改到位。
六、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
(一)侦查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一些地方存在畏难情绪,重配合轻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侦查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责履行得还不到位,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同级监督相对薄弱。
(二)侦查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尚未完全落实,侦查监督“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尚未得到有效破解。“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功效发挥得不够充分,部分地方还存在录入数据不及时、不完整、选择性录入等问题,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利用率偏低。在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未能认真听取、及时反馈。
(三)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侦查监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审限紧张等矛盾日益突出,队伍人员结构仍需进一步优化。部分侦查监督干警能力水平还不能适应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审查和判断证据能力不强,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不高。
(四)侦查监督宣传工作相对落后。多数群众不了解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能、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等,在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案件线索时不知如何反映,制约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七、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的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坚持以法律监督为主线,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把侦查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重点领域部署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健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立案监督常态化机制,形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工作局面。
(二)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围绕案件审理实质化功能的有效发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衔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共同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完善侦、捕、诉衔接机制,强化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配合,减少捕后诉前监督盲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形势下相互支持、互相制约、良性互动的检辩关系。
(三)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规范化。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营造讲廉洁、树正气、讲学习、比奉献的良好氛围,增强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适应检察工作新需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不断提升侦查监督人员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
(四)深化检务公开,推动法治宣传工作。针对舆论实际和不同群众,不断丰富检务公开形式,拓宽检务公开范围,增强侦查监督工作的透明度,用实际行动拉近与群众距离,提高司法公信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奋力开创焦作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让焦作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作出应有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有关案例说明
1. 李跃进猥亵儿童案(见报告第3页):2014年7月1日,被害人赵某(时年10岁)在玩耍时,遭到犯罪嫌疑人李跃进摸胸猥亵。次日,赵某父母在与李跃进理论过程中发生冲突,引发打斗,赵某的姨夫闫怀勇将李跃进的外甥打成轻伤。定和分局以闫怀勇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山阳区检察院提请逮捕。山阳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李跃进涉嫌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未立为刑事案件,而是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定和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最终,李跃进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严收收妨害公务案(见报告第3页):2016年10月1日,严收收酒后殴打其妻子及岳母。其妻妹拨打110报警,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出警过程中被严收收蹬了一脚。沁阳市公安局遂以妨害公务罪立案,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沁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0月13日,沁阳市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严收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沁阳市公安局直至11月7日仍未撤销该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沁阳市检察院遂监督其撤案,沁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3日撤销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