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须知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24-04-01    作者:第八检察部   来源:第八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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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为方便当事人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现带你一起了解《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不适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四、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2份),身份证明(2份),相关法律文书(各2份)。

五、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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