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本款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案件管辖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申请监督超过规定的期限的;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人应提交监督申请书(3+被申请人数份),申请人身份证明(1份),相关法律文书各3份,相关证据材料1份。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人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