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检察院推动县政府出台《意见》加强府检联动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博爱县检察院推动县政府出台《意见》加强府检联动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时间:2024-12-02    作者:办公室人员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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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检察院推动县政府出台《意见》

加强府检联动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近日,博爱县检察院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动配合,推动博爱县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府检联动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案件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聚焦县域内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重点环节,持续深化检察职能,助推县域环境治理工作现代化。意见18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生态环保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及乡镇(街道)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凝聚全县生态保护合力,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推动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提升环境保护工作质效。一是明确共享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环境执法情况,包括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信访投诉、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等信息。检察机关应及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涉及环境犯罪的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二是整合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基础上,共同建立环境违法犯罪、环境侵权案件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以便于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二、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凝聚执法司法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案件,以及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发现的法院未按规定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或执行裁定、决定及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移送或反映。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犯罪案件时,发现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在收到相关部门移送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应及时研判并将案件办理情况通报至相关部门。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配合协助检察机关依法查阅、调取、复制相关卷宗材料,联合实地调查收集证据,并在需要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双方应规范案件移送和备案标准和程序,确保案件移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突出检察监督保障作用,打破基层环保工作桎梏。一是规范执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二是提供法律支持。对于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检察机关应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等法律支持和帮助。三是挽回生态损失。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强化交流宣传评估工作,构建生态保护新格局。一是开展培训交流。定期组织双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及加强工作交流,通过工作经验分享,探讨解决环境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提高环境执法和法律监督水平。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库,为联合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二是注重教育引导。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与乡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工作的成效和典型案例,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三是进行评估反馈。定期对协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其持续有效运行。

(据博爱县院材料整理;供稿人: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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