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检察史
前 言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自1950年“焦作矿区人民检察署”建立迄今,在中共焦作市委、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靠一代又一代焦作检察人的忠诚与坚守,不断开创了焦作检事业的新局面。68年来,尤其是1978年恢复重建以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忠诚履职,务实重干,在业务建设、队伍建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为维护焦作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历经沧桑 薪火传承
自1950年9月“平原省焦作矿区人民检察署”建立至今,68年的历史长河中,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从建院初期没有内设机构,逐步发展为“三科一室”,至“文革”开始检察机关被彻底“砸烂”。1978年恢复重建后,随着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增加,内设机构也不断发展完善,至2016年,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达到20个,下设2个派出机构、2个事业单位。办公地址也几经变迁,从最初的新华北街68号,先后迁至新华南街、解放西路、解放东路、太行中路,2015年5月迁至现址。
创建机构 探索前行
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平原省焦作矿区人民检察署”于1950年9月建立。建立之初,检察署就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巩固新生政权、维护社会安定,积极参与“镇反”“三反”“五反”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和司法改革运动,积累了初步的工作经验,锻炼和提高了检察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从初建到“文革”的十几年中,全市检察人员历尽坎坷,勤奋工作,为维护焦作社会安定、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创建机构 巩固政权
(1950年—1954年)
19549年至1954年,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也是新中国检察制度初步建立的时期,在这一阶段,各级检察署边建设边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体系初成 走向正轨
(1954年—1957年)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施行,确立了“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职责范围逐步形成,检察机构和队伍比较完整、系统地建立起来,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焦作矿区人民检察院逐步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所劳改和人民来信来访等检察工作任务。
折后中兴 曲折前进
(1957年—1966年)
1957年至1959年,焦作检察工作被卷入“反右”、“大跃进”的潮流,提出办案要“早不过午、午不过晚、夜不等明、案不入门、就地办案、就地处理”,“一员顶三员、一长代三长”等错误口号,违背了检察工作规律,脱离了办案实际,将一些坚持原则、秉公办案的同志错划为右派分子,破坏了法定的办案程序,甚至错捕了无辜人员,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从1961年开始,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了1958年以来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错误口号,提出在办案中必须坚持审查手续和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并积极开展了案件复查等工作,焦作检察工作开始有所恢复。
十年浩劫 波折中断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出于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目的,抛出了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反革命口号,对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进行了疯狂的破坏和迫害,并取消了检察机关,使检察工作中断了十年之久,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受了极大的破坏。
恢复重建 发展壮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吹响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号角。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焦作检察机关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机构设置逐步完善,检察职能不断拓展,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增强,检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焦作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
(1981.11—1984.12)
市五届人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政策和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为促进全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焦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
(1984.12—1989.4)
市六届人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指导方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为焦作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焦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
(1989.4—1994.1)
市七届人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入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加强查办渎职犯罪工作,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廉政建设,有力保障了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焦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
(1994.1—1999.1)
市八届人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集中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同时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检察队伍;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坚持特约检察员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力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
焦作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
(1999.1—2004.4)
市九届人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大局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得到全面发展。
焦作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
(2004.4—2009.4)
市十届人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市创一流、全省树形象、全国争影响、全员创佳绩,推动焦作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专题教育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大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改革工作力度,实施“亮点”带动,促进了整体检察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焦作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
(2009.4—2014.3)
市十一届人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护航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
(2014.3—2016.11)
2013年以来,焦作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大局,自觉遵循司法规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
(2016.11— )
2016年11月以来,焦作市检察机关围绕省院“全面建设检察工作强省”和市委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的总目标,按照“整体工作上台阶、重点工作争一流、特色工作树形象”的总要求,对标先进,认真履职,奋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后 记
一部焦作检察史,就是几代焦作检察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追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历史;一步焦作检察史,就是几代焦作检察人写就的一首壮丽的诗篇;一部焦作检察史,就是几代焦作检察人合唱的一首雄浑激昂的战歌。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感知、聆听、学习焦作检察史,让我们了解昨天,把握今天,启迪未来。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既是人民检察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也是当代焦作检察人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让我们牢记老一代焦作检察人创业发展的艰辛历程,继承焦作检察深厚的历史积淀和坚毅的进取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强化工作凝聚力和向心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不断推动焦作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再铸辉煌!